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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强行解除关系。需要赔偿员工的钱吗?

劳动纠纷 2021-03-15 0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 劳动者因以下原因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工作做出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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