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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前国企的员工。08年上班,96年下岗。给了我两年生活费。之后我交了个人养老保险,剩下的由工厂交。我个人交了我所有的医疗保险。现在企业破产了,我该怎么算,和我一起交?

保险纠纷 2021-03-16 05: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破产受理前的社保作为破产债权由清算组清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属于优先清偿的债权(同工资属于同一顺序),一般来说企业破产后该部分费用是缴齐了的。
    如果个人部分缴齐了(可以到社保机构查询,部分省市可以从网上查),从一般意义上而言,退休以后原则上不影响养老保险的领取。
  • 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12年。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之后,以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依然存在,职工再就业的,新单位续缴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的,自己到社保局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续缴养老保险费。
    退休时,续缴缴费年限与终止合同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医疗保险要交够多少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无需缴费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工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和本人。而在转移方面,需要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失业人员停止领取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
    此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不清楚单位是否已为你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但无论如何,职工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社保是天经地义的事。建议你们还是要找法院、主管局、社保局查询了解企业破产时与职工社保问题相关的文件资料,应该有个记载。
    2、关于人事档案的问题。人事档案丢失后,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麻烦,特别是就业、社保等方面,甚至造成“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监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售货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也有相应规定。 建议你们找当时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落实相关情况,若确因这些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导致你们的人事档案丢失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你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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