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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对国有企业分公司的负责人负什么法顿责任?

合同纠纷 2021-03-16 18: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安全生产管理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因此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另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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