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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签的劳动合同是每个月8号发工资,但是进厂快一年了,如果不按时发工资,就耽误了2-3天。是否算拖欠工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工厂应该赔偿多少?

劳动纠纷 2021-03-17 18: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公司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你好,先算个人工资标准乘以欠扣时间的数,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即欠扣时间内的应付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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