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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骑摩托车在横穿马路时,被迎面来的小车撞到,对方的车买了全险,本方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外伤口12cm,责任认定书中我方负30%的责任,我方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费用,对方应承担哪些责任、赔偿哪些费用??

交通事故 2018-10-09 0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通常来说,标准主要有两点:第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第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综合上述两点可以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决定责任承担,但不能决定损害赔偿额。
    法院认定肇事者的责任,主要依据就是责任认定书。
    对于赔偿数额,以受害人的实际支出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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