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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八级伤残工伤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哪部分赔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赔偿?

保险纠纷 2021-03-18 1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地(一般在注册地参保)人社局认定里面有参保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社局认定。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十级工伤伤残可以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
    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个月。合计12个月本人工资
  • 九级工伤伤残可以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
    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合计19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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