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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彼此离婚调解,由于一些事儿离婚协议无法写的健全,但在离婚之前夫妇彼此私底下签署的协议书合理吗?

离婚 2021-03-18 22: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婚姻法19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该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约定,就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2、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于婚姻法17条及18条的规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7条、18条、19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5条、58条、59条、60条
  • 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离婚,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 如果双方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签署了离婚协议书,里面有关于财产、孩子抚养等问题的约定,但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该协议书不但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且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当事人在诉讼中反悔的话,此离婚协议就未生效,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推翻你们的协议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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