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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原企业工作中八年,现原企业将职工地工作中关联迁移至新的劳动派遣企业,职工再次在原企业做原先的工作中。而且劳务派遣公司不接纳原企业职工的工作年限,原企业让职工签定一份"因本人缘故同意终止合同的协议书,原企业不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我想问一下职工有权利索取原企业的赔偿吗?职工在原企业工作中八年,现原企业将职工地工作中关联迁移至新的劳动派遣企业,职工再次在原企业做原先的工作中。而且劳务派遣公司不接纳原企业职工的工作年限,原企业让职工签定一份"因本人缘故同意终止合同的协议

劳动纠纷 2021-03-19 17: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 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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