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各位律师好,恳请能在此问题上给予帮助,谢谢!    09年8月,我在本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处商品房(3层联排别墅),并与今年5月开始装修,其间,由于个人生活需要,在别墅的1-3层的4处露台分别搭建了钢结构玻璃阳光房。    之后,小区物业多次找我协商,让我拆除,理由分别是:       1.联排别墅的露台面积未计入产权面积,属于公共面积,而购房合同附件上已经注明“不得私占公共面积”;    2.物业集团领导不允许,这样会影响小区整体美观及影响余房的销售;    3.业委会未成立之前,物业必须履行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合约....    但是,我一直没同意,因为我认为即使露台属于公共面积,也具有排他性,并且,我搭建的阳光房绝对没有影响到房屋安全以及侵占邻居的利益。    就在今年9月6日中午,物业经理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得知我正在外地出差。夜间,他带领十余人,耗时5个小时,对我家的4处阳光房进行了破坏性的拆除,并且,由于拆除时,破碎的玻璃堵塞了地漏,而9月7日的一场暴雨致使屋内积水达3厘米以上,刚做好的吊顶和墙面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    该物业经理在拆除工作完成后,于9月7日上午给我发了一条短消息,告知我“违章建筑”已于昨晚拆除。于是,我匆忙于当日下午赶回家,看到的是家里已经变成“水帘洞”。    我和爱人用了数小时才把积水清理干净,其间,拨打该物业经理的手机均无人接听。于是,我到物业找到了另一位经理,她看了现场后,对所做之事供认不讳,一再道歉,请我冷静对待,不要报警,并承诺,对给我带来的相关损失可以进行赔偿。    由于当时已近晚上9点,家人也很累;同时,这位物业经理家里还有个1岁的孩子需要照顾,并且当事人也不来现场。当晚也就散了。(之后,得知9月8日业委会成立,不知其间有误联系,呵呵....)    回家后,我冷静考虑,物业经理也是为了头顶的乌纱帽,没有办法;况且,以后我是在这儿定居,也不想把关系搞得太僵。所以,我也就忍了下来,没做任何出格的举动。    9月13日,我把装潢公司计算的相关损失报给了物业,约5万元,他们承诺尽快把赔付的款项到位。    由于临近中秋,公司事情比较多,我也就忙着出差了。但是,当我9月21日回来后,我去了物业,得到的答复是:领导不乐意赔偿,我可以起诉了。    整个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我的考虑是:    1..虽然该物业经理在拆除前,曾经几次三番与我口头协商,但是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的拆除行为是受物业公司的指派;    2.要说证据,我只有该物业经理给我发的那条短消息和我到家后所拍的现场照片;    3.事隔半个月之久,我还能不能报警?报警的理由是什么?入室盗窃吗?    4.我真的不善于大吵大闹(虽然有时挺奏效),确实也没这么多精力,但是,我又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诉讼吗?说实话,我没干过这事,特没经验,况且,是起诉那位经理还是物业公司?毕竟,我是一个人,他们是一群人。    再次对大家的帮助表示感谢!!!

综合法律 2018-10-09 1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手商品房买卖费用——产权年龄满五年以上
    1·买方缴纳的契税是购入房屋总价的3%到5%之间,每个城市的缴纳额度都不一样,要看购买房屋的所属城市的具体规定。房屋的性质属于普通住宅的话,缴纳的额度可以减半。
    2·双方各自缴纳的印花税是房屋交易总价的0.05%。
    3·交易费用双方各自缴纳总费用的一半,计算的方法是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6元每平米的总价。
    4·工本费80元,任意一方缴纳即可。
    5·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房屋交易的总价—当年购房时的总价—房主装修的总费用—契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的差值的百分之二十。
  • 在合同中对精装修部分进行约定,包括装修质量、材料、售后等内容,有的楼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景样板间的装修标准即是交房标准;有的对材料、管件、地砖、门、窗等采用的品牌在合同中都进行了约定,对售后、保修等内容也进行了明确。对于房子的装修部分,绝大多数开发商通过招标或是其他方式聘请装修公司来完成。
    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了装修中使用材料的品牌等,并且附有质量保证书,对精装修的质量和后期的保修都给予保障,如果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公司还要承担延迟交付给业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装修过程中,公司还将实施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装修质量,以尽可能降低购房者的购房风险。
  •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明知自己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却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者房屋销售合同的,其行为属于欺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开发商不仅需要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而且还要赔偿购房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欺诈的情况下,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开发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额外支付与已付房款等额的赔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