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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签合同不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吗,如果想在目前合同到期前离职,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

合同纠纷 2021-03-20 08: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于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维持原有劳动条件基础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违反相关法规,同样可以依法解除。
  •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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