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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老师)坐我的顺路车回家因路滑使入1米深的沟里出现事故,A和我都受了伤,A在医院里恶意住了80天(住院10天就可以自理了),后来多次协商才肯办出院,药费用了8000多,(我已经付清)其中很多药费都与外科药无关,如鼻炎药,胃药等,到交警结案时交警判了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80天共11500多元,(但是A只住了65天,其中15天已经上班,)我不答应赔就不给结案,没有办法,为了结案去保险公司理赔,没有现钱写了张欠条给A,声明保险理赔后再付给A,(现在也还没付钱给A)后来得知保险公司因我的车上人员只买了1万保额。理赔药费和误工费等共才1万元,请问,我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少陪A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吗?按照法律的规定,老师的工资因住院没有少,也要赔吗?A已经上班后的15天没有办出院也要赔误工吗?恳请详答。

保险纠纷 2018-10-09 11: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其计算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一般适用有工作单位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的:
      按当地城镇或农村人均收入计算。
     
    3、受害为个体工商户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或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据,如纳费证明等)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交通事故赔偿中,通常住院治疗的情况下会涉及护理费的问题,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包括伤者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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