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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我母亲0051日晚50左右骑自行车回家。在回家路上途经一弯道口,迎面驶来一辆带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此三轮车为农民自己改装,且无任何牌照和驾驶证,当天运输蔬菜去市区卖),速度较快,路经一天然气管道施工段(他们即将交汇的地方就是该施工处,该施工处于当天刚好横跨马路开挖埋设天然气管道,且没有正确设置安全警示或减速行驶标志和夜间红灯,更没有按要求放置施工铭牌,事后也无法提供道路开挖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手续),由于当时天色已灰暗,驾车人并没有注意前面己方车道已经被占用,不能通过,等他发现已经为时已晚,只能猛打方向变到左侧车道。但由于左侧车道也已被开挖过,施工单位零时用细石子填埋,路面高低不平,且比较滑,导致三轮车在离心惯性作用下向其行驶方向左侧侧翻,此时我母亲刚好经过,被压在三轮车下,自行车严重变形,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最近我们将天然气施工单位及三轮车驾驶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我现在比较担心的是他们能否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该如何起诉?有些律师说他们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原因是我们与三轮车驾驶员是交通事故,应按一般侵权行为起诉,而与施工单位是特殊侵权关系,应按特殊侵权行为起诉;也有律师说即使按共同侵权起诉,他们也不能构成连带赔偿责任,应该采取分别责任模式,由三轮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负次要责任;还有的律师提出应该按照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起诉,应该先起诉三轮车驾驶员,然后由三轮车驾驶员向施工单位追偿;所以现在我很困惑,不知如何起诉比较有利?毕竟农民没钱,单位比较容易赔偿>

交通事故 2018-10-09 11: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 警察认定责任后 交强险赔偿后 不足部分 按责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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