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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 伤残/三期鉴定,其中三期是什么含义?

交通事故 2018-10-09 1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按照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可能是无法判定出伤残等级的。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十级标准: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 你好。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害时,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 “三期鉴定”的申请,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有了法医出具的 “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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