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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夫妻在离婚前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其中一方对财产分割感到后悔,不想离婚。这个协议还生效吗?

离婚 2021-03-20 1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协议应当具体区分成立和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没有在胁迫或欺骗前提签署,双方签字按了手印,注明了年月日,在完全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但是,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履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是有效的。
  •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诉讼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自然而然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但是,该协议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将之作为财产处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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