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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跟对方保险公司打官司,需要责任认定书,交警说双方一起过来拿责任认定书。是这么回事吗?然后打官司赔偿金进入到谁的账户。

保险纠纷 2018-10-09 1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在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后,再进行相关的赔偿。

  •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 问题。
  • 和保险公司打官司的步骤如下:
      保险公司打官司流程是指一般民事诉讼流程:起诉保险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法院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法院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反各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提出再审申请;
      
    6、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做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告诉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
    (1)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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