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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楼认购协议,交了定金2万。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附加协议中有很多霸王条款,多次要求开发商协商修改霸王条款。开发商明确表示不能协商修改。我要求退还押金,开发商没有退还给我。

房产纠纷 2021-03-20 14: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在买卖合同中,对方收了定金之后违约的,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比如房屋买卖中,要求对方完成房屋过户等。同时如果对方违约,解除合同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己方违约,定金不会退还。
  • 卖房人与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可请求减少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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