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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6日,公司正式辞退我,提前30天通知我,说如果3月6日解除合同,可以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但之后我的5天年假没有休息。公司说这30天通知很费劲,还包括5天年假。这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21-03-21 09: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在这30天当事人可以寻找新的用人单位,同时也适当做好预备移交和善后工作。
      用人单位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劳动者生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破产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因此也给劳动者一个缓冲时间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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