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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5月5日与李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玲于2015年5月5日缴纳定金2万元,并同意于2015年7月11日缴纳余款22万元。2015年7月11日给了李玲。如2015年7月11日仍未交房,我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李玲支付违约金2万元。我该怎么处理。我于2015年5月5日与李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玲于2015年5月5日缴纳定金2万元,并同意于2015年7月11日缴纳余款22万元。2015年7月11日给了李玲。如2015年7月11日仍未交房,我将

房产纠纷 2021-03-21 21: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定金合同违约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
    2、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 买卖合同的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2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2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 卖房人与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可请求减少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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