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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确定了谁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陪护费用、营养费用以及住院和康复期间发生的时间损失。支付标准是什么?我追偿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补偿我什么?

劳动纠纷 2021-03-25 12: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职工因工受致残被鉴定为一级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根据本人工资的90%到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工伤等级赔偿标准,分别由工伤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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