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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机关如何不执行上级裁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 2021-03-25 13: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如果对于行政诉讼相关的程序不熟的话最好可以找个不服行政复议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

  • (一)须有执行根据,就是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赔偿调解书。
    (二)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一般是指赔偿;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义务。
    (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
  • 行政诉讼后是不能再进行复议的,不过你对诉讼的结果不满意或感觉有错误的话可以提起上诉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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