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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方结婚6年,我俩都是农民,因我不能生育无小孩。我俩感情一直很好,前一段时间我发现她和别的男人打电话,发短信。也不下地干活,当时我也没在意。现在我俩为生活琐事吵架了,她先在提出离婚,并且让我给她4万元,这几年庄家也不景气,挣得钱都换了帐,无存款。我不同意离婚。她已回娘家了现在和打电话的男人在一起,她要起诉离婚。我该怎么做?跪求

离婚 2018-10-10 11: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在离婚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该判决进行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就房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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