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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在今年1月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一套央产房。对方在收取了我5万元定金和第一笔首付款35万元后,表示央产房上市手续办起来很麻烦,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了。并说愿意以双倍定金来赔偿我。我当然不同意,说要继续履行合同,时间上可以宽限些。对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他这个属于不可抗力。这显然是无理狡辩。按照合同的补充协议,他这应该属于根本违约,应该赔偿房价的百分之二十。您看,我们应该怎么要求他赔偿呢?

合同纠纷 2018-10-10 12: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已交定金,定金合同成立,收受定金的卖方不能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按照合同赔偿。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
    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合同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则不适用违约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理应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从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再者,从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也完全适用这一原则,亦即:损害赔偿应当具有补偿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害。
  • 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也就是说,合同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一提出要求,不能同时要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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