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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一个3岁,一个不到1岁,现在因为男方父母一些过分举动,男方还袒护他们,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前第一个孩子在2周岁半前都是女方父母一起抚养,后来第二个孩子出生后男方完全不顾及孩子的感受用强硬的措施将第一个孩子带走,要求爷爷奶奶照顾,虽然小孩不高兴去爷爷奶奶家,但迫于男方的威胁,只能乖乖去,女方也设法阻止和协商,但男方态度强硬,完全不顾及夫妻和儿女之情,而且这此期间由于爷爷奶奶的疏忽出了好几次状况,导致小孩住院、上手术台。而第二个孩子男方也没有尽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是否有权利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如果只能争取到第二个孩子的抚养秦安,女方最多能争取到什么样的权益来确保第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婚 2018-10-10 13: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财产,一般要分割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其实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可看多方面的条件,如子女生活环境、父母抚养能力等,如有可能可在诉前与律师面谈,制定适当策略,以争取达到你的要求(是争取子女抚养权或是不要子女抚养权)。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 能够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的情况: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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