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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某医院治疗肺结核,然后住院部的主治医师在我出院时给我开的护肝药只有一种,且该护肝药治疗效果很小;后来我去门诊复查时门诊医生说我伤到肝了,说是药的问题,就又给我多加了一种护肝药。请问这种算是医疗事故吗?我在某医院治疗肺结核,然后住院部的主治医师在我出院时给我开的护肝药只有一种请问这种算是医疗事故吗?

医疗纠纷 2021-03-26 23: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
    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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