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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我驾驶迈腾在成龙大道追尾一辆丰田威驰,我负全责。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我赔偿车辆贬值费1万2千余元及鉴定费3000元,另加诉讼费。我可以拒赔吗?法理依据是什么?请指点。谢谢!

综合法律 2018-10-11 17: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被追尾后,责任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根据责任书进行赔偿。如果事故认定追尾车辆全责的话,可以凭认定书和车损维修费用单据发票以及以及拿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
    汽车发生追尾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汽车追尾事故的赔偿一般是包括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 被追尾对方不赔怎么起诉,  被追尾对方不赔如果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不能调解或调解失败、调解后责任方未按调解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庭的审理,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  起诉时要写好起诉书,备好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各种证据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单位的还要准备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出了交通事故找谁赔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3、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车辆贬值赔偿,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1、车辆贬值损失属财产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确规定,可见请求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有明文法律依据的;  
    2、假如车辆贬值损失是经过具有车损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在车辆修复后无法达到修复前的状态的,侵权人承担该项贬值的损失;  
    3、无论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司法实践是支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交强险是否赔偿停运损失  对于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其中第
    (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据此,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在等待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间加上合理的修复期间,所造成的误工,即为该车辆的停运损失;被损坏车辆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就是车辆的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此,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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