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交通事故人身死亡,死者主要责任,用工单位是否负责赔偿

交通事故 2018-10-11 17: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在涉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根据《侵权责任法》享有的项目计算时,应当依照深地方经济统计数据。例如,广东省高院最新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明确:
    1、2015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4633.3(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3360.4(元/年);
    2、2015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32359.2(元/年)、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1103.0(元/年)。
    3、2015年深圳市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117432(元/年)。结合《解释》确定的计算标准,下面就深圳市死亡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标准内容做一个介绍:
    一、死亡赔偿金深圳市死亡赔偿金标准死者户口死者年龄

  •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谁去要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死者家属要求对方赔偿。若是对方不赔偿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没有明确的针对每个亲属的计算,如果需要分配,应由亲属之间协商解决。  
    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 按照发生的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