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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因为他是错误的一方,我们同意离婚,但我不想要任何财产。离婚协议上说孩子的抚养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我有探望对方的权利。现在男方想把孩子送到美国抚养父母和亲戚。没有我的同意怎么办?

离婚 2021-03-31 15: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离婚女方想抚养孩子的,争取抚养权应提出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证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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