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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早几年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因怀孕而结婚,且当时借用了人家的身份证在民政系统做了登记,领了证,可先事过十余载,我们关系不好,性格不合,我想分开,去过民政系统几次,都未曾解决,请问我们的登记受法律保护吗?是否有效呢?

离婚 2018-10-11 18: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在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 只持有身份证没有户口薄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没有户口薄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个人身份证明。
      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婚姻法》规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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