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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湖南人,在广州一家化工厂工作16个年头了,前段时间家里有点事,周末会回家几次,跟公司于2011年5月1号签订了无期限合同,因本人感觉身体抵抗力下降,车间粉尘也多,一到夏天,皮肤就会出现红色的小水泡,十分痒,一抓就是一大片,这是一家化工厂,还是有一定的毒性,经常接触大量的粉尘,燥音,高温,随着年龄的增大,感觉身体有点吃不消了,于是,这个月5号我去咨询了一下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我想跟公司协商,如果我不做了,公司可不可以在经济方面作一些补偿,公司说过两个礼拜给我答复,6号我因为家里父亲生病了,我请了一周的事假,接父亲去看病,回到广州,我就被革职了,现在变成普通员工了,我今天向厂长咨询了一下,他说是我这半年以来经常回家,还休事假,还跟公司人事谈了离职的意向,种种迹象表明,我不会在公司呆了,也不适合领班这个岗位了,现在我己经干了两天员工的活了,他说如果我不干活,就给我算事假,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维权,我能申请经济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8-10-12 05: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后,离开公司了还能申请双倍工资的,但是必须在一年之内提出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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