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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时,我在山西一家店里上班,当时没签合同,在2012的12月份店里不忙而且我又想回家,所以辞职了,辞职前,老板口口声声的说,你回去之后把剩下的工资给你打卡上。没有写欠条。在我刚辞职没几天的时候,老板给剩下的员工结了全部的工资。也没通知我领工资。这都过去一年了,还没给工资,而且给他打电话他说,上班时,你不是不知道店里的状况什么的……听着语气就是剩下的工资不给你了。多次给他打电话他都说忙啊!有应酬啊!要不就说那工资算是扣你们的。本来打算不要也是可以的,可是他那语气让我不得不要了!为什么剩下的员工全部结清工资,为什么我的他要扣下呢?我和其他同事一样上班下班,有时难免会出些小错误,可是当时都直接扣工资了啊!为什么还要扣我没结清的工资呢?这跟那些搭不上关系的啊!还有我另外一个同事,他一共欠我俩七千元人民币。想咨询下律师,这种事情,要是提出诉讼的话,会赢吗?还是除了诉讼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

债权债务 2018-10-12 18: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签解除协议,里面包括解除日期,工资应该结算至解除日当天,并且在规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
  •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如果公司克扣工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劳动部门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克扣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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