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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放弃房屋使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如何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 2021-04-06 20: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况,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约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 由夫妻出资,婚后购房,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己方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婚后房产的归属还有房产的性质相关。
  • 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是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要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即使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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