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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们好,我在杭州一家瑞士独资的**工厂上班,于2007年9月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在哺乳期,合同自动顺延至2013/7/23日哺乳期结束。现公司因发展需要计划将于2013/3/15日将工厂搬迁至苏州且更名,杭州工厂因此宣布提前解散,但因业务需求,公司搬厂后还需要留有少部分关务人员处理后期订单出货事宜,所以目前还没有开始清算程序,但公司现在就开始在跟员工谈劳动合同终止及补偿事宜,请问:1. 按照法定程序,我们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在何时终止?2. 如果我们不同意在工厂搬迁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公司上班吗?如果可以,那在公司搬厂后到清算前那段时间公司是否应该照常足额发放员工月工资?期盼答复,谢谢!

公司清算 2018-10-13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劳动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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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目前还没有开始清算程序,但公司现在就开始在跟员工谈劳动合同终止及补偿事宜,如果我们不同意在工厂搬迁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公司上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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