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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宁波的,因为单位没有给员工做法定保险,所以我与单位之间也就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要辞退我,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以下请求事项能不能得到赔偿、单位没有给我做法定三金,所以我要求单位以现金形式补偿给我进厂之日起至辞退之日单位应该给我缴纳的部分。(基数应该参照什么基数啊,我们单位给人家做都138元,但听人说按照宁波市的1890元)2、这种情况有没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只有半工龄)。单位很狡猾的,为我们设定了较低的工资,较高的奖金,经济补偿金的奖金部分能不能拿到?3、我们是月奖金季度发,厂里说奖金是任意性的奖励,它不给有没有道理?

劳动纠纷 2018-10-13 17: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低于原来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维持原条件或者高于原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坚持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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