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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检查院的通知书后,什么时候可以带刑事民事诉讼书去检查院?

诉讼 2021-04-09 13: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 你好,刑事案件应诉应该准备的材料有:答辩状;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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