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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在塘沽结婚,2009年8月我丈夫就与别人在外租房同居,我是在2010年5月份发现的,我要求离婚,他不离婚也找不到人。2010年底我在塘沽起诉离婚的,法院最终以找不到他人让我撤诉。2011年春节我回到了南京,请问我可以在南京起诉离婚吗?我现在还是找不到他人。我的户口是南京的。

离婚 2018-10-13 2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就算离婚时找不到人,也是可以依法起诉离婚的,只不过如果只是同居关系而没有依法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这种离婚案件,而是只需要双方自动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接触后通常可以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到法院依法进行起诉。
  • 起诉离婚时找不到人,仍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 起诉离婚时财产判决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93)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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