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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标准。

公司企业 2021-04-11 14: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股东与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公司股东利用公司单独的法律地位来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叫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如果股东滥用法律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这个惟一的股东和他的公司对所欠的债务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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