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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不是就是社保局???);另外,如果在工伤期间有中断保险过,这个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能不能申领???

保险纠纷 2018-10-14 20: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 养老保险是按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中的累积金额计算退保金的,期间断交三个月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自己缴也是可以的。但从理论上讲,试用期单位也是应该缴纳社会保险的,你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
    医疗保险方面断缴也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但试用期满后必须尽快办理,以保证你一旦发生疾病后有医疗保障。对于断缴部分,如果你想保持正常的接续,你可以要求单位办理,自己承担相关费用即可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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