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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上市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职员,因为不满上司给我其两个人的工作量却没有相应的工资回报,而在这期间上司对我要求加薪的要求,回答含糊不清,一直搪塞,迟迟不回答,我就这么拖延时间上了一个月,在月末最后一天我主动发短信告知领导婉言拒绝负责其加给我的工作,也许因为上司不满我的拒绝,在做当月工资时,便以我工作交接不到位之责罚款我150元的奖金,(因为我接手的最后两天,没有收到上司任何书面、口头的通知,其突发安排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我要求上司罚款必须配有公司的罚款依据,可是上司竟然坚决不出示单据,我该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2018-10-15 0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等。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劳动者应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
  • 公司对违纪的员工可以罚款吗?公司是没有罚款的权力的。当然公司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但必须合理合法,不能超越于法律法规的权限。  公司对违纪的员工可以罚款吗?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
    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利。 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度、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如果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未履行上述程序,则对员工的违纪罚款制度也是无效的。
  •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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