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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与我老公结婚的,交往时感情就不和,后来婆婆戳和才在一起的,婚后发现老公其实有喜欢的人,总趁我上班他休息时和那女人幽会,也常为此事吵架,老公也常说是婆婆逼他结的这个婚,我提出和老公离婚,但婆婆不允许。没有感情的婚姻有何意义。现在老公不露面,也不签字,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10-15 1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一方不同意签字离婚的情况下,具体解决办法如下:
    一、你起诉离婚,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提起诉讼你的法定权利;
    二、单方起诉离婚的程序:
      单方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予以立案后,在15日内通知审理时间。一般法院审理时应该经过司法调解,调解不成才判决。但是婚后如果女方在怀孕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予以受理离婚起诉的。
      在审理中,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离的:

    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对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 因此,离婚被告不去法庭时,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条件是:

    1.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了传票传唤被告到庭;

    2.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正当理由,包括身体发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因此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不露面的时候,由法院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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