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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在一家私人企业里上班的一名员工,1999年10月进入公司的,开始是一名普通员工,2003年在车间任职班组长职务,2005年任职为车间主任职务,2009年10月任职生产助理职务,2005年公司给我买的社保,在公司连续6年被评为先进个人奖,我们公司以前是生产炒货食品的,现在因为很多种原因,公司可能不想做这个生产了,想做一些转行,所以公司为了不想让我们继续做下去,就给我们安排一些不适合我们的工作,比如说保洁,您说我以前是做生产管理的,现在让我做保洁,这可能吗?还有我的合同也没有到期,我的合同时间是2013年1月到2016年的1月,三年时间,我现在还是在合同以内的,请问我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综合法律 2018-10-15 13: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月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你好,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应该是劳务合同,相当于双方协议,任意性比较强,可以参考网上模版,结合实际情况订立具体内容。
  • 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方法是从用工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如你在该厂工作超过一年,则从第十三个月起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获得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得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后两金依照当地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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