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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6年10月份入职一家外企在中国的办事处至今(公司的性质是:国外注册公司;国内为办事处);任职技术职务。二.任职期间没有签劳动合;2006~2007年第一年没有交医社保(公司有现金补贴给本人);2007至今有交医社保。三.2011年9月15号跟办事处签订了“员工守业竟业协议”,内容中规定了在职期间和离职1年内不能从事同本行业相关的职位;也不能泄露相关的客户和公司商业隐私。四. 2012年6月份本人与朋友在香港共同注册了一家贸易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跟现任职公司一致;都是从事商用道具贸易的同类型公司);新成立公司的网站中有使用了一些和现任职公司一致的图片(这些图片是现任职公司的供应商产品图片;没有使用到现任职公司自主设计开发的图片);目前已经全面停止使用任何相关图片。五. 2012年8月份在职期间患病;目前还在治疗期间。六. 2012年10月份现任职公司知道本人自己开公司的情况;现提出以下: 1.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 发律师函提出相应的告知(大概内容: A. 需要本人3日内书面致歉。 B. 停止本人公司的一切侵权行为。)麻烦咨询以下:1.守业协议是否合理 ,有效? (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是否有差别?)2.外资企业的中国办事处是否有权利和员工签订“守业协议”, 代表处不是经营性企业,不是商业独立法人. 3.本人的公司使用了现任职公司供应商产品图片是否属于违约?如果是,最严重的后果是?4.员工重病期间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5.如果现在将本人注册的公司转给其他的人是否有帮助?对于转给的人有要求?亲戚是否可以?6.如果跟现任职公司私下协商;有没有什么需要注意和建议的?期待回复!非常感谢!

公司企业 2018-10-15 18: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分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分立,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附:经济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给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那么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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