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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到了新单位要求出具离职证明,我去原单位开具,并补办离职手续,原单位说我被开除了,离职手续上不能写个人原因,我想问一下,这样合法吗?对新单位有影响吗?新单位的入职手续都办好了

合同纠纷 2018-10-16 02: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二、员工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 员工入职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出具一份申明,申明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签字即可。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你在其它地方,你回去办理也不太方便,建议你多给那边人力资源部领导说点好话什么的,想办法让他们给你以传真的形式发来一份这样的证明。
    一般情况下新的用人单位都需要那个离职证明,这样第一他们可以确认你是不是真的和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第二可以证明你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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