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是这样的,2010年9月去我去一家污水处理厂上班的,当时厂里在土建,因为经济问题,所以工资一直没有正常发放,最长的时候4个月没发。合同没签,保险也没有买。因为相信老板,我们也就没有提什么。到了11年9月 厂里试运营,签订了劳动合同,承诺了工资与每月购买保险。但因为经营不善,一直到2011年年底才一起发放了5个月的工资,保险只是10月份一个月,剩下的就一直没买。今年从3月开始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发工资,到这个月底一共7个月,保险也有11个月左右没买了。现在原来老总准备把厂转给另一个老板,因为现在新老板的入住提出的一些作要求我接受不了准备辞职,所以讨要拖欠的保险与工资。但以前老板以没钱为由承诺下个星期发放,请问如果下个星期没有发放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讨回自己的工资,还有如果以前老板跑了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现在手上有合同与工资卡,请问我们可以找新来的老板讨要工资和应有的保险金吗,或者我们应该怎么用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月底合同到期)。

保险纠纷 2018-10-16 0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劳动者赔偿金。
    因此,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索赔的数额。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如果劳动者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长沙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