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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你好,我8月13日驾驶车辆在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对方全责,车辆在停车场放了17天,现在在维修厂修理中。车上乘坐人员医院检查后无碍。肇事方对修理车辆方面无异议,但是对不是13日事故发生那天产生的出租车票据不认可(300元左右),还有对车辆长时间未用使用造成的损失不认可.我想咨询一下 律师,我有什么方面的损失可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 2018-10-16 12: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责任方负全部责任,受害人可以得到的合理赔偿具体包括: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项赔偿标准有详细规定。
  • 在车主出借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道交法规定的安全隐患,及借用人具备驾驶该车辆资格的情况下,车主对该车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方按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承担受害人的损失。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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