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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下班途中电动车遇电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是全责。这样我可以申报工伤申请吗。。

交通事故 2018-10-16 17: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根据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出差途中且是工作原因驾车受到伤害,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自驾路线和时间并非出差必须,就比较难了,因为工伤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管理部门认定,且由他们报销费用。
  •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四种情形。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首先,对于这一条“上下班途中”的规定,重点就在于对“合理”两字的理解。所谓“合理时间”是指具有正当性的时间,我们都知道上下班是有时间区域的,可能提早一点,也可能推迟一点,比如下班以后还要加班,或者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以后再回家,这些都是合理范畴内的时间。所谓“合理路线”则是指日常工作中因所必须的活动而采取的路线,比如下班途中要去菜市场买菜,或者去接孩子,这些都是合理的路线。  其次,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上述认定工伤的情形,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也就是说,职工必须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本所再针对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给大家作简单的讲解。  第一,职工与单位之间要签有合同,以此来证明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此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因特殊事由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例如工资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这些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职工要证明伤害是发生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职工既然认为自己所遭受的伤害为工伤,就要提出证据证明这一点,例如因加班而使得回家时间比正常下班时间推迟很多,又或者因为要接孩子放学而选择了不是平常惯用的下班路线,这些都需要职工自己加以证明。  第三,时限问题。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期限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该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电动车撞人后应该立即报警,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责任认定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而确定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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