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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把自己所有的货车专卖给赵,赵已付给张车款3万余元,机动车交赵使用,但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赵又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机动车使用人饮酒后驾车造成使用人(第三方)重伤、乘车人一死三重伤的翻车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有责任承担(赵、第三方均有驾驶证)? 急需回复(此事件正在进行中,请老师们给救急) 谢谢老师

交通事故 2018-10-16 19: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 酒驾出现交通事故时,交强险一般会先赔偿受害人。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不给予理赔。如果购买的是商业险,是否赔偿则按照保险公司是否将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告知投保人来决定的。
    “严格来讲,交强险也是不给予赔付的,但法院在案例审判中,一般会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之后保险公司再向肇事者追偿。”《交强险条例》存在的意义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意义。
    因此,若是被保险人投保了交强险,受到人身伤亡时却得不到赔偿,交强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如果是商业险,保险公司已经以合理的方式告知了投保人,投保人出现免责条款中的情况时,保险公司一般是不给理赔的。
    但若保险公司没有以合理的方式告知投保人,并经投保人确认,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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