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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骑摩托车后面我爱人在车上坐的了,2012年10月29号中午1点中我准备回家,我在县城上班,家在农村,在回家的路上经过一个丁字路口的时候我直线行走,在丁字路口,前面的三叉路口有一个面包车停在三岔路口,我骑摩托直线走的了,从丁子路口拐出来一辆小轿车,我当时已经走到和面包车半平行的地方,应为面包车挡住我的视线没有看见小轿车拐出来,对方与我相撞,我们2个人当时没有昏迷,小轿车出来2个人看了看,打电话报警叫的救护车,半个小时以后救护车来了把我跟我爱人拉到医院经检查我爱人大腿骨折,大腿骨头断裂。我双腿膝盖软骨只损伤,医院经观察住院输液一个礼拜以后,说要我在家修养,我爱人要动手术,住院以后给我爱人大腿打上牵引一个礼拜,以后做手术,事故车主当时付的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牵引过了一个礼拜以后给我爱人做的手术,用的接骨板接住骨头,做完手术以后,输液住院一个疗程之后,拆完线,交警大队的说出院以后才能了事,我们就出院了,医生说我爱人和我要在家修养,我爱人还要做2次手术取接骨板,应为接骨板在大腿开刀接的骨头上的,所以需要半年的修养锻炼,之后在去医院做2次手术取接骨板,2012年11月23日出的院,出院以后,交警大队让我们跟事故车主在交警大队私了此事,当时我跟我爱人住院手术等医疗费2人共计2万元人名币,医院说我爱人2次手术还得5000左右。我想咨询一下要是私聊的话,对方大概能赔偿我跟我爱人多少钱,或者打官司的话,事故车主能给我方赔偿多少钱,律师费,起诉费,开庭费等一些费用由那方出。

交通事故 2018-10-16 1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 交通事故车主全责不肯赔医药费,在医药费没陪情况下我方不签字对方可以提车。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因此,交交警部门应在对其扣留的事故车辆完成检验、鉴定后的5日内,也就是在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日内,应及时通知车主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否则,即为违法扣留。
    医药费可以找对方理赔,对方的车有保险,交强险和三责险足够赔偿了,所以扣车没有任何意义。
  • 只投保的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医药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其他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加在一起最高赔偿11万。超出上述部分的费用都是你自己承担。
    二是,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还投保了商业险,像三者,不计免赔,车损等,那么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还是保险公司用你的商业险赔偿,但最高赔偿不能超过你的保险额度,例如你投保的三者是20万,那么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最高赔偿20万。
    超过20万后就是你自己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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