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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私企,去在扩建厂房时一在厂工人去帮忙从楼上摔下,背脊骨摔坏,我们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他说是7级伤残。他在我们厂3,今已经5了,去我们就要辞退他,在他一再请求下没有。由于他已过退休纪,劳动部门不受理这件事。说可以对照工伤来赔偿,他听说人身损害比工伤多不肯按工伤来赔。请问象他这种情况算工伤还是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比工伤赔偿多很多吗>

损害赔偿 2018-10-16 2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索赔数额确定如下:


    (一)治(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伤残津贴。

  • 出现公司不付工伤赔偿的,你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 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赔偿一般要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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