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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的爸爸妈妈务必是无养育工作能力的人吗?如果有养育工作能力 她们的小孩能够 被他人收留吗

离婚 2021-04-21 11: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其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第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小孩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者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能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3、登记。经过审核后,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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