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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也买了不计免赔率,没买车损险,现在我与摩托车相发生交通事故,我负同等责任,摩托车主受伤住院住院费5万元,我的车也损坏严重,大约修车费1万元,请问保险公司赔多少药费钱,我的车由对方赔不赔?

保险纠纷 2018-10-17 05: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只要是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负有事故责任的话(不论具体责任比例),都需要跟据具体的总损失,先按照交强险的规定额度(直接财物损失2000元,人员受伤治疗费用1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内进行全额赔付。
    若交强险额度不能完全覆盖责任赔偿,超出的不足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由责任方各自承担。
  •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
  • 首先,这里有一个观念错误需要甄别,“交强险”的前身为“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属于商业险,但新的交通法出来后,规定了“交强险”的法律概念,且后期的配套规范又规定了机动车辆不上“交强险”的不可以上路行驶,由此可见,现在的“交强险”的身份应为强制险而非商业险(当然由于该强制险的商业操作,其与生俱来的商业性是不可避免的),当然,现实中尤其是保险公司还有人认为“交强险”是商业险,这是错误的。因此“因为商业险不赔精神抚慰金”这个说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回到问题本身,“交强险”是否对精神抚慰金予以赔付主要看保单上的约定,如有约定,则保险公司不能推卸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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